《火災調查科學規程》(原著第三版)是開展火災調查培訓權威的專家著作之一。全書分為10章,內容包括:火災科學、燃燒中的物理和化學、火災動力學與火災痕跡、火災調查程序、易燃液體殘留物分析、引火源分析、典型案例剖析、放火火災調查方法、火災調查中的常見誤區、火災調查專業實踐。尤其對放火案件偵查技術和方法進行了系統闡述,內容編排合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本書適合從事火...
《火災調查科學規程》(原著第三版)是開展火災調查培訓權威的專家著作之一。全書分為10章,內容包括:火災科學、燃燒中的物理和化學、火災動力學與火災痕跡、火災調查程序、易燃液體殘留物分析、引火源分析、典型案例剖析、放火火災調查方法、火災調查中的常見誤區、火災調查專業實踐。尤其對放火案件偵查技術和方法進行了系統闡述,內容編排合理,注重理論聯系實際。 本書適合從事火災調查、涉火案件偵查等工作的人員學習和參考。
在過去的35年里,John J.Lentini一直是火災調查的專家。1974年,他在佐治亞調查局犯罪偵查實驗室開始了他的職業生涯。在那里,他學習了一般的犯罪學,特別是火場燃燒殘留物分析,并開始了火災現場調查。1977年,他進入私人執業公司,在接下來的10年里參與了100~150場火災的調查工作,主要是為那些對被保險人火災損失的合法性存疑的保險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他管理著一個全國范圍內客戶的火場燃燒殘留物分析實驗室。 他在火災物證鑒定實驗室和現場調查標準化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國際放火調查員協會(IAAI)法醫科學委員會的聯合主席,他是1988年IAAI發布的第一份實驗室標準的主要起草者。他擔任了兩屆犯罪學小組委員會主席和三屆主要委員會主席,見證了ASTM法庭科學E30委員會接受這些標準的過程。 1993年,當美國犯罪學委員會(ABC)成立時,他是第一位當選為ABC董事會成員的非政府工作人員,并連續任職兩屆,是ABC運營手冊的主要組織者,還擔任了ABC時事通訊Certification News的首任編輯。他也是火場燃燒殘留物分析人員認證考試的出題人之一。 Lentini是開始火災調查員資格認證以來首批得到資格認證的火災調查員之一,是ABC認證的首批火場燃燒殘留物分析研究員之一。他是世界上少數同時持有實驗室和現場工作資質證書的人之一。 他為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火災和爆炸調查指南》(NFPA 921)的制定做出了貢獻,自1996年以來,他一直是NFPA火災調查技術委員會的成員。在該委員會中,他在助燃劑檢測犬、“負面事實”概念和接受科學方法立場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3年,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NIST)和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NIJ)成立了科學領域委員會組織(OSAC),他是首批受邀任職的火災調查人員之一。2016年,他加入了得克薩斯州消防首席官科學咨詢工作組,這是第一個進行案例審查的機構,這一做法得到了IAAI的認可,但迄今為止,僅在得克薩斯州采用。2015年,他被選為消防工程師協會年度人物,因為他推動了火災調查專業的發展并有效防止或者糾正了許多錯誤定性放火方面的工作。 Lentini在同行評議的與火災調查、保險業和法律專業的行業相關期刊上發表了30多篇論文。他在1991年對奧克蘭山火災的研究引發了對火災調查中許多傳統理念的重新思考,他的實驗室工作研究論文是該領域的標準。他親自進行了2000多次火災現場檢查,并在200多次火災調查中作為專家證人。他經常應邀就火災調查中的標準、火場燃燒殘留物的實驗室分析以及法庭科學標準化進展等主題發表演講。 在佐治亞州馬里埃塔應用技術服務公司管理火災調查部門28年后,他于2006年搬到佛羅里達群島,現在提供培訓和火災調查咨詢,從事科學分析火災工作。他就這本書的內容開發了一個為期三天的培訓課程。 可以通過電子郵件聯系Lentini先生:scientific.fire@***。 金靜,博士,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偵查學院刑事科學技術教研室(涉火案件偵查方向)副主任,主講《火災調查基礎》《專項火災調查》等課程,主要從事火災調查現場痕跡識別、物證檢驗鑒定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在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1項,主持完成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1項、河北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1項,參與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多項,發表火災調查技術學科領域相關論文40余篇,其中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等期刊發表SCI論文4篇。
火災調查是一門自成一體的法庭科學,它本身就是一個領域。火災調查員不僅面臨著暴露在特定且可能具有危險性環境中的風險,還面臨著其他法庭科學領域所不會遇到的來自科學的、專業的和個人方面挑戰的風險。來自傳統法庭科學法醫學實驗室的科學家可能會對分析火災調查復雜問題的挑戰感到不知所措和毫無準備,而且這些挑戰難度很大,使得熟練分析火場情況看起來不太可能。第一眼看上去,我們在化學或物理研究中所學的似乎都無法解釋每一次火災后所呈現的混亂狀況,但只要有耐心、有實踐,再加上細致科學的方法,通常都能從灰燼中找到真相。 與兇殺案、搶劫案和其他需要調查的現場不同,火災的獨特之處在于它的第一項任務通常也是最艱巨的任務,即確定是否發生了犯罪。很少有其他的調查領域存在這種情況。雖然有些死亡原因看起來無法解釋,但在這種情況下,一套明確的規程,即法醫尸檢,通常能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用法醫學來類比火災調查是有效的,因為火災調查員被要求對建筑物或車輛進行“尸檢”,以確定火災原因。然而,與法醫學類比的差異才是它有趣的地方。 尸檢法醫一般擁有本科學歷,通常是自然科學專業,加上四年的醫學教育,還有幾年的病理學或法醫學實習經歷。而火災調查員的學歷可能還不到高中。他接受的培訓通常只包括40小時的“普通放火”調查/偵查課程,然后是80小時的“特殊放火”調查/偵查課程,有些還會接受經驗豐富人員開展的繼續教育。當然,許多火災調查人員即使沒有參加過正規的科學培訓也能夠進行細致科學的調查。但不幸的是,情況并不總是這樣。這不是說必須要規定火災調查員受過一定的教育,但雖然沒有標準化的犯罪學教育課程,我們仍期望火災調查員至少有理工科本科學歷。 缺乏一定的火災調查系統教育是有問題的。火災調查員可能擁有高超的批判性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如果缺乏化學和物理的基本知識,這些技能就可能毫無用處。在實踐中,這種知識的缺乏還可能會被利用,甚至被用來指責火災調查員的工作是不必要的。NFPA 1033中明確要求取消缺乏科學知識火災調查員的調查資格。 由于社會要求火災調查員同時擁有科學知識和執法能力,火災調查員的工作范圍往往比法醫或其他法庭科學家的工作范圍要廣得多。雖然確定火災的起因是調查員的主要任務,但他1經常被責成“把所有任務都放在一起去做”。在擔任首席調查員職位時,火災調查員負責確保所有數據在假設火災場景中都有來源意義。醫學檢查人員和許多其他法醫科學家只需適當關注小問題,但在火災調查中,小問題可能會導致重要數據被忽視。而且,重要的是,火災調查員要按照正確的順序“把它們放在一起”。基于與火災行為無關的“調查性”結果做出的預判和經驗判斷不得影響調查人員的科學工作。 方法論是另一個火災調查員與法醫的類比有明顯區別的領域。法醫的方法很可能是可預測的,因為他或她將遵循書面的、同行審查的規程。而火災調查員的方法幾乎完全取決于調查員個人及其雇主。直到2000年,人們對于火災調查員應遵守哪些標準(如果有的話)進行了持續的、有時甚至是激烈的辯論。火災調查究竟是一門藝術、一門科學,還是兩者的結合?完成這項艱巨的工作需要哪些培訓和認證?最高法院對Kumho的判決,以及國際放火調查員協會(IAAI)和美國司法部(DOJ)對NFPA 921的認可,基本上解決了有關標準的爭論,法院也隨之采取了行動。 法醫執業的職業環境傾向于合議。醫生對其他醫生都很尊重。如果對死因有不同意見,他們會努力解決這個問題。醫療協會和醫療委員會負責頒布標準和規范,這些組織通常受到高度重視。然而,如果兩名火災調查員對火災原因意見不一,那么這個問題通常由法院來解決(好像法官和陪審團比調查員更善于運用科學)。如果認識不到個人觀點和專業觀點之間的差異,兩個調查人員可能會持有不同意見,并且“每個人都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即使其中一個是錯誤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至少有一個是錯的)。人們常說的一句話是,“我必須說出我所看到的事實。” 火災調查員可能(也可能不是)屬于一個或多個專業組織,這些組織可能歷來都不愿承認存在任何標準。1997年,這些組織中最大的IAAI在“Michigan Millers v. Benfield案”(后來在“Kumho v. Carmichael案”)中提交了一份訴訟狀,認為火災調查不應被視為符合Daubert(道伯特)標準,因為火災調查是一個“不太科學”的學科。當然,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反對這一錯誤主張,并將國際審計學會的論點反過來,進一步指出,這個“不太科學”的學科在道伯特標準的領導下需要經受更嚴格的審查。但幸運的是,最近IAAI的領導人已經接受了火災調查的科學方法,并且該組織現在處于加快該行業發展的最前沿。火災調查專業應繼續推進科學方法,盡管仍有人持反對意見。正如偉大的科學家馬克斯 普朗克(Max Planck)打趣道:“科學一次推進一個葬禮”。一個沒有受過正規科學訓練、沒有認證的人,對他自稱有專長的現象充滿誤解,怎么可能在一個陪審團面前就生與死的問題發表意見?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做些什么? 很簡單,總得有人來做這項工作。由于種種原因2,兩名法庭法醫學家,除了少數例外,把火災現場調查的領域留給了非科學家。他們滿足于參與確定火場燃燒殘留物中是否含有易燃液體殘留物這一不起眼的任務。雖然可靠的化學分析很重要,但大部分假設的提出和檢驗(當研究者選擇遵循科學方法時)發生在野外,在黑暗、骯臟、臭氣熏天、燒毀的舊居、辦公室和工廠里。這部專著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感興趣的科學家和工程師克服他們對無序雜亂現場的自然厭惡,并將他們的專業才能和科學知識帶到急需這些資源的領域。同樣重要的是,這本書鼓勵火災調查人員認識到他們將作為法庭法醫科學家參與到我們的司法系統。 這部專著像所有好的科學書籍一樣,從學科回顧開始。它證明了科學史和火災調查的歷史是密不可分的,自從人們發現四種元素—土、空氣、火和水以來,這兩者就已經密不可分了。現代化學、物理和流體力學的發展與對火災現象的認識密切相關。此外,還討論了火災調查防護標準的演變以及培訓基礎設施改革的必要性。 第2章論述了燃燒的化學和物理基礎。一些基本概念,如功、能量、功率、通量和溫度的相關表述都是以即使沒有接受過太多科學訓練(或對其訓練有記憶)的人也能理解的方式呈現。這一章基本上是高中化學和物理的“復習課”。自2009年以來,《火災調查員職業資格標準》(NFPA 1033)的最低要求發生了變化,結束了火災調查員可以聲稱不需要這些基本知識的時代。 第3章簡要介紹了火災動力學科學,并探討了物體如何燃燒以及它們在燃燒過程中如何與周圍環境相互作用。介紹了可燃性和火災模式發展的概念以及火災模型作為火災調查工具的發展。在許多陪審團提出的過于簡單化的“熱流熱量上升”概念的基礎上,補充說明了熱量遇到障礙物(例如天花板)時會發生什么,以及這可能如何影響火災后留下的殘留物;同時涵蓋了關于對火災動力學的常見誤解,以及計算機建模在理解火災行為方面的應用和誤用。這種有價值的工程工具的開發和改進使消防工程師對火災調查和重建產生了興趣。不幸的是,與任何工具一樣,建模也容易被誤用和濫用,因此需要注意。 第4章提出了火災現場勘驗的實用程序。從了解調查的目的開始,到理解正確認定需要最佳心態。此外,討論了證據記錄和收集、損害評估、假設形成和檢驗以及報告和記錄保存的方法。最近的工作強調了在認定起火點時的高頻誤區,也是本章探討的內容。 第5章討論了火場殘留物的實驗室檢驗鑒定,目的是檢驗是否存在易燃液體殘留物。這一章是為火場殘留物實驗室分析員寫的,除了引言之外的其他部分可能較難理解,因此非化學背景的調查員們可以跳過該章的部分內容。 第6章詳細描述了常見火源的實驗室檢驗和引燃條件測試。提供了在消防實驗室鑒定的常見系統和設備的示例。討論了每個設備和系統的常見故障模式,以便能夠提出和檢驗關于該證據的假設。這一章提供了很多插圖,特別是一些現場照片。提供了常見電氣故障場景的具體指標,并有一個新的部分提供了Richard Vicars對印刷電路板火災和低壓引火源的描述和探討。本版也首次對火災涉及鋰離子電池和金屬氧化物變阻器的情況進行了討論。 第7章對30起典型火災的調查情況進行了剖析,前幾章所述原則都適用于實際案例。這些都是作者調查或審查過的案例。這些案件中的大多數都提供了如何(或如何不)進行調查的經驗。 第8章追溯了放火調查領域一些錯誤經驗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最近許多有責任心的調查人員逐漸認識到他們所學、所教和所證明的可能都是完全錯誤的。作者希望讀者們能夠理解這些錯誤經驗是如何產生的,以及為什么它們一直存在。還舉例說明了這些錯誤經驗對真實案例的影響。 第9章介紹了火災調查中七種常見誤區及其產生原因,以及避免這些錯誤的措施,為火災調查員的工作成果評價提供了一種方法。最后,介紹了一些關于調查出現嚴重錯誤的案例,描述了那些錯誤的調查如何影響了人們的現實生活,并分析了導致錯誤的原因。 最后一章對火災調查專業實踐進行了探討。這章包括質量控制方案的說明、商業實踐和作為專家證人的基本知識。本章還包括如何取證和在審判中作證的一些實用建議。 作者盡可能嘗試用涉及真實事件和真實人物的真實案例來說明觀點。這本書不僅僅是關于抓捕放火犯的,而且是關于尋找答案的。最有趣的火災,通常也是最具挑戰性的火災,往往不是放火火災,而是意外火災。意外火災比放火火災更容易引起訴訟。這不僅是因為涉及的財產金融風險往往比放火案高得多,還因為通常可以提供較多資金用于雇用私人機構的調查人員。保險業的趨勢是保險公司試圖從第三方制造商或服務提供商那里收回保險損失。雖然許多民事審判僅僅是放火審判,舉證責任要求較低,但圍繞火災的民事案件往往比刑事案件更為復雜。 本書的重點是盡可能地將科學原理用于火災調查實務,因此有一定的理論闡述是必要的,但如果讀者想深入了解引火源引燃、火災蔓延或建模的理論知識,還可以查閱更多的參考文獻進行了解。本書旨在讓讀者了解中心概念存在的意義,這些概念有助于準確認定火災的起因,或者批判性地審查調查員的工作。作者關注的是如何接近火災現場,確定火災原因的步驟以及如何以一種對客戶有價值的方式呈現出這種結果。 這里談談火災調查員的心態是合適的。許多火災調查員都有消防背景。觀察真實火災的經驗確實很有價值,但消防訓練所需要的技能和心態與火災調查所需要的有著很大的不同。滅火時,往往沒有多少時間進行批判性思考。消防訓練的關鍵通常是成功撲滅火災。 消防員幾乎一直都是成功的。當消防員離開現場時,火勢已被撲滅。但當火災調查員離開現場時,很有可能無法確定火災原因。調查員必須學會接受這種可能性。有時,“不能認定火災原因”也可以是唯一的答案,這種情況也是被允許的。這種未能完成指定任務的情況是消防員所不習慣的,但如果他們要轉型成為合格的火災調查員,他們的目標應該從“總是成功”調整為“通常成功”。 某些類型的火災未在本書中描述,因為它們超出了作者的專業知識范圍。車輛失火調查部分由一位值得信賴的同事負責。野外火災調查也只是作者工作的一小部分。本書的重點是住宅、商業和工業建筑的火災。 本書在很大程度上參考的是作者認為代表火災調查標準的文件,所提出的觀點也是通過參與這些文件的編寫以及通過第一手觀察調查結果而獲得的,這些調查結果也有可能忽視了它們所遵從的某些原則。火災調查實踐,以及指導實踐的標準,自本書第一版以來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人們一直致力于說服調查人員火災并不總是向上和向外燃燒。最近,重點轉移到理解通風對火災行為和火災痕跡的影響。有時候,我們對火的了解越多,我們知道的就越少。 火災調查有許多可能的結果,一個常見的結果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因此,所有的火災調查都應該根據最好的科學方法進行。良好的科學性必然意味著調查具有“訴訟價值”。無論調查結果是導致保險索賠,還是導致民事或刑事審判,調查結果的風險都很高。如果法院要避免令人不安的大量誤判,首先就要準確認定火災原因。任何重大火災損失都將危及生命、自由以及造成嚴重的金錢損失。因此本書的目的是促進更多地使用科學方法來確定火災原因,并讓更多的法醫科學家和工程師進入這一領域,以便為法院等提供更準確的結果。讓我們共同期待這一工作的日臻完善。 John J. Lentini, CFI, D-ABC 佛羅里達州,伊斯拉莫拉達
第1章 火災科學 001 1.1 引言 002 1.2 論證與實驗 002 1.3 火與啟迪 004 1.4 火災調查的科學方法 007 1.5 現代火災分析 008 1.6 NFPA 921 010 1.7 NFPA 1033 012 1.8 CFIT*** 013 1.9 科學、法律和執法:克服潛在的偏見 015 1.10 結語 016 問題回顧 016 問題討論 017 參考文獻 018 第2章 燃燒中的物理和化學 019 2.1 化學原理 020 2.2 燃燒和能量 021 2.3 物質的狀態 027 2.4 氣體的行為 028 2.5 化學計量比和燃燒極限 036 2.6 液體的行為 037 2.7 固體的行為 042 2.8 結語 046 問題回顧 047 問題討論 047 參考文獻 047 第3章 火災動力學與火災痕跡 049 3.1 引言 050 3.2 點火 050 3.3 自熱與自燃 051 3.4 化學品起火 052 3.5 陰燃點火 053 3.6 火焰 054 3.7 易燃性 056 3.8 室內火災 063 3.9 火羽流所形成痕跡的發展模式 070 3.10 通風所形成的火災痕跡 074 3.11 穿樓層現象 079 3.12 水平線痕跡、移動痕跡和燃燒強度 082 3.13 清潔燃燒痕跡 084 3.14 電氣熔痕 086 3.15 虛擬火災痕跡 089 3.16 火災建模 089 3.17 結語 098 問題回顧 098 問題討論 099 參考文獻 099 第4章 火災調查程序 101 4.1 引言 102 4.2 認識需求 106 4.3 零假設:意外原因 107 4.4 負面事實法 108 4.5 規劃調查 110 4.6 初步調查:安全第一 111 4.7 記錄 112 4.8 重建 115 4.9 財產清單 116 4.10 避免證據損毀 117 4.11 起火點的確定 119 4.12 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123 4.13 致人死亡的火災 124 4.14 提出和檢驗假設 127 4.15 報告出具程序 132 4.16 記錄的保存 134 4.17 結語 134 問題回顧 134 問題討論 135 參考文獻 135 第5章 易燃液體殘留物分析 137 5.1 引言 138 5.2 分離技術的發展進程 139 5.3 分析技術的發展進程 142 5.4 標準方法的發展進程 143 5.5 殘留物的分離 145 5.5.1 原始樣品的評估 145 5.5.2 易燃液體殘留物分離方法的選擇 145 5.5.3 溶劑的選擇 147 5.5.4 內標物 147 5.5.5 分離方法的優缺點 148 5.6 對分離后的易燃液體殘留物的分析 149 5.6.1 鑒定標準 154 5.6.2 靈敏度的提高 179 5.6.3 揮發程度的估算 183 5.6.4 來源鑒別 185 5.7 報告出具程序 187 5.8 記錄的保存 188 5.9 質量的保證 190 5.10 結語 194 問題回顧 194 問題討論 195 參考文獻 195 第6章 引火源分析 197 6.1 引言 198 6.2 物證的聯合檢驗 198 6.3 設備及電氣元件 199 6.3.1 電子設備的可靠性和故障原因 203 6.3.2 鋰離子電池 212 6.3.3 金屬氧化物壓敏電阻器 214 6.3.4 廚房爐灶 216 6.3.5 咖啡機 216 6.3.6 油炸鍋 218 6.3.7 取暖設備 219 6.3.8 熱水器 220 6.3.9 烘干機 222 6.3.10 日光燈 227 6.3.11 嵌入燈 229 6.3.12 排風扇 230 6.3.13 配電盤 231 6.3.14 氧氣供給設備 233 6.4 引燃場景實驗 235 6.4.1 自燃實驗 238 6.5 跟進 241 6.6 結語 242 問題回顧 242 問題討論 243 參考文獻 243 第7章 典型案例剖析 245 7.1 引言 246 7.2 放火 247 7.2.1 放火火災1:虛構的盜竊放火 247 7.2.2 放火火災2:具有三個不同起火點的火災 251 7.2.3 放火火災3:令人討厭的鄰居 253 7.3 烘干機火災 256 7.3.1 烘干機火災1:電源線布線錯誤引發的火災 256 7.3.2 烘干機火災2:交叉螺紋電氣連接引發的火災 258 7.3.3 烘干機火災3:電源線鉸接引發的火災 261 7.3.4 烘干機起火4:電器設備內部電線松動引發的火災 264 7.4 電氣火災 267 7.4.1 電氣火災1:中性線帶電引發的火災 267 7.4.2 電氣火災2:電源插座損壞引發的火災 269 7.4.3 電氣火災3:不合格的臨時延長線引發的火災 271 7.4.4 電氣火災4:門鈴變壓器故障引發的火災 274 7.4.5 電氣火災5:匪夷所思的釘得過猛的釘子引發的火災 276 7.5 日光燈火災 278 7.5.1 日光燈火災1:鎮流器故障引發的火災 279 7.5.2 日光燈火災2:燈座過熱引發的火災 281 7.6 燃氣火災 282 7.6.1 燃氣火災1:(未經檢查的)波紋不銹鋼管(CSST)泄漏引發的火災 283 7.6.2 燃氣火災2:新接口泄漏引發的火災 285 7.6.3 燃氣火災3:氣瓶過充引發的火災 287 7.6.4 燃氣火災4:新安裝、裂開的燃氣管道引發的火災 290 7.7 取暖器火災 291 7.7.1 取暖器火災1:地板爐上的易燃物引發的火災 291 7.7.2 取暖器火災2:便攜式取暖器點燃紙板引發的火災 293 7.7.3 取暖器火災3:取暖器前堆放物品引發的火災 295 7.8 工業火災 296 7.8.1 工業火災1:機械車間噴漆間火災 297 7.8.2 工業火災2:屋頂堆積廢棄物引發的火災 299 7.8.3 工業火災3:印刷機設計缺陷引發的火災 301 7.8.4 工業火災4:液壓油火災 303 7.8.5 工業火災5:雞肉加工廠火災 305 7.9 雷擊火災 307 7.9.1 雷擊火災1:當心你的許愿! 308 7.9.2 雷擊火災2:雷擊導致燃氣設施連接器破裂引發的火災 309 7.9.3 雷擊火災3:雷擊導致附近波紋不銹鋼管(CSST)穿孔引發的火災 310 7.10 熱水器火災 311 7.10.1 熱水器火災1:未導致火災的違規行為 311 7.11 結語 313 問題回顧 313 問題討論 314 參考文獻 314 第8章 放火火災調查方法 315 8.1 錯誤認知的發展與傳播 316 8.2 龜裂痕跡 319 8.3 玻璃裂紋 321 8.4 炭化深度和位置 323 8.5 分界線 325 8.6 凹陷的家具彈簧 330 8.7 剝落 331 8.8 火災荷載 336 8.9 地板上的低位燃燒和燒洞 338 8.10 V形痕跡 339 8.11 時間和溫度 340 8.12 結語 343 問題回顧 343 問題討論 344 參考文獻 344 第9章 火災調查中的常見誤區 347 9.1 引言 348 9.2 忽略關鍵信息 350 9.3 曲解關鍵信息 351 9.4 曲解無關信息 352 9.5 忽略不一致的信息 353 9.6 二維思維 353 9.7 缺乏溝通 354 9.8 化學或工程專業方面的相關錯誤 355 9.9 評估放火指控 356 9.9.1 放火火災的認定是否完全基于一個完全參與燃燒的房間內地板外觀特征? 356 9.9.2 放火火災的認定是基于低位燃燒、玻璃裂紋、水泥剝落、炭化層表面帶有光澤、窄V形痕跡或熔融/退火金屬這幾點嗎? 357 9.9.3 放火火災的認定是基于未經實驗室認定的助燃劑檢測犬警報嗎? 357 9.9.4 放火火災的認定是基于“燃燒溫度高于正常水平”或“燃燒速度高于正常水平”嗎? 357 9.9.5 中立的目擊者所述的起火點位置是否與火災調查員所說的起火點位置有出入? 357 9.9.6 放火火災的認定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是基于數學或計算機模型嗎? 358 9.10 調查出錯案例 358 9.10.1 “State of Wisconsin v. Joseph Awe案” 359 9.10.2 “State of Georgia v. Weldon Wayne Carr案” 364 9.10.3 “Maynard Clark v. Auto Owners Insurance Company案” 373 9.10.4 “State of Georgia v. Linda and Scott Dahlman案” 376 9.10.5 “State of Michigan v. David Lee Gavitt案” 380 9.10.6 “State of Arizona v. Ray Girdler案” 383 9.10.7 “State of Louisiana v. Amanda Gutweiler案” 388 9.10.8 “David and Linda Herndon v. First Security Insurance案” 394 9.10.9 “Tennessee v. Terry Jackson案” 398 9.11 結語 407 問題回顧 407 問題討論 408 參考文獻 408 第10章 火災調查專業實踐 411 10.1 引言 412 10.2 確定利益相關者 412 10.3 堅持工作的一致性 414 10.3.1 一個州的解決方案 416 10.4 商業實踐 418 10.4.1 無償工作 419 10.5 作為專家證人 420 10.5.1 辯護 421 10.5.2 庭前證據交換 422 10.5.3 法庭證詞 424 10.6 結語 428 問題回顧 428 問題討論 429 參考文獻 429
ISBN:978-7-122-43634-4
語種:漢文
開本:16
出版時間:2024-05-01
裝幀:精
頁數:430